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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信息发布者:南阳村天使
    2019-05-23 21:28:11    来源:360   转载

    一、关于支持主导产业(工业类)发展的措施

    (一)符合《河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达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需由相关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土地出让底价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土地取得成本高于最低价70%的,以实际成本作为起始价。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如确需转让,需报经安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抵押时,最高价只能按实际成交价作为评估参考基数进行抵押。

    对投资方给予主导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奖励标准按土地实际出让价30%-50%确定,最高不超过70%;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本措施所指“以上”均含本数)的,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二)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投资方租赁厂房的项目,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

    (三)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又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四)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的企业投产后,年上缴税收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第1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2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六)新引进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关于支持鼓励类招商项目发展的措施

    (一)域外资本参与我市各类产业集聚区建设,在产业集聚区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不含PPP类项目和入园企业投资)或集聚企业10户以上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二)新引进的外向型企业,5年内年度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0.04元人民币奖励,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的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和投资额3亿元以上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在土地、企业税费、补贴奖励等方面可享受我市关于主导产业(工业类)项目的支持措施。

    (四)引进的外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利用我市现有闲置及低效用土地新建项目和外地企业对本市企业实施兼并的,经我市相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引进的大型综合性健康养老产业园或社区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在享受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我市支持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给予市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六)引进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我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七)引进的机器人制造企业或使用本企业产品对我市其他企业实施以“机器换人”为主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

    (八)引进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据其投资规模和机构规格,给予500-3000万元支持。

    (九)引进的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依据其机构规格、团队水平和投资规模,给予500-3000万元支持。

    (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国内前十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的,在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时,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5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3年内每年按企业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三、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的措施

    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项目,在享受支持主导产业(工业类)发展措施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下列支持措施:

    (一)引进并在我市注册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成功办理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列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投产后一次性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能源整车生产项目的补助。对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重大科研项目转化的,按项目投产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3年补助;研发费用超过1亿元的重大科研项目,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项目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其3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

    (四)对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生产项目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贷款额的3%给予财政贴息,单个项目最多贴息2年,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总额。

    (五)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汽车年产能达到20%、50%、85%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本地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动力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本地年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20%以上的,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高10%,给予3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七)将我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市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原则上首选新能源汽车。

    四、关于支持通用航空产业项目的措施

    引进通用航空产业的项目,在享受支持主导产业(工业类)发展措施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下列支持措施:

    (一)在我市注册的通航企业的整机、发动机取得国家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许可证,本地批量生产并下线交付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1000万元。

    (二)我市通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通航科技研发项目,且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按照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给予投资项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补助年限为3年。研发总费用超过1亿元的重大科技研发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金额实行“一事一议”。

    (三)经国家权威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从事面向通航产业产品检测服务的开放性平台,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四)落户本地的通用航空企业,每年给予企业通航机场使用费用50%的补贴,期限3年。

    五、关于支持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措施

    (一)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际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顶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除积极协助其向省政府提请奖励之外,根据其连续5年实际产生的效益和所做的贡献给于重奖,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

    (二)招商引资到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经认定为杰出人才(团队)、杰出青年(团队)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三)对招商引资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根据其在我市贡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8年内每年按相应标准的90%给予补贴。

    (四)随同招商引资项目到我市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工作1年后分别按照博士8万元、硕士2万元给予安家费;工作3年后在我市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五)外来企业的高管及技术骨干等高级人才,5年内按其在我市贡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每年按相应标准的80%给予生活补贴;补贴名额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等情况具体商定,最多不超过10人。同时在政治待遇、职称评定及安家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我市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生活补贴,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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